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未实施安全封堵,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无利用价值的井场、联合站、集输站、中转站等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并实施生态修复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