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