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