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