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加强对学校环境的综合治理,创建优美、安全、文明、整洁的教学环境。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学校环境保护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