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校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周边环境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环境,是指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校园及其周边的有形和无形的环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