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周边环境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校门前和两侧五十米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各种小商品、维修、食品等摊点;(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点、垃圾堆放点和公共厕所;(三)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