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学校周边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靠学校围墙或其他建筑物进行施工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学校校舍采光、通风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影响学校教学环境的噪声、有害气体等,都应当限期治理,消除影响。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