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除国家统一规定外,未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或抽调教师、学生进行商业活动和其他非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