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校园秩序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除国家统一规定外,未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或抽调教师、学生进行商业活动和其他非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