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配备保卫人员,购置消防设备和必要的防护设施。

学校应当加强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的管理,加强宿舍、食堂、水源、电源等要害部位及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药品的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