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校园秩序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教育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冲击学校,扰乱、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