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校园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对校园内的英烈碑陵、文化遗址、遗迹和文物负有保护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状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