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贯彻实施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