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