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