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收缴或吊销其已领取的《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