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
(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
(三)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
(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
(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
(六)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
(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