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