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