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业、焚烧物品、冲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车辆;(二)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三)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四)在路肩、路堤、边坡上挖砂取土;(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