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一)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