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