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