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第十五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地采集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