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在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前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