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地采集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