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第十一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的要求,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