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第十二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等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