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对老旧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