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