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给的供水方式。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