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