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水质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