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水质安全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地保护,建立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告知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