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用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催缴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因前款原因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用户;停水原因消除后,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用户不得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类别。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