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用户享有下列权利:(一)安全、连续用水;(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四)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