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贸易结算水表进行结算。贸易结算水表应当依法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更换。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