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供水用水合同到期后,仍存在供水用水事实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通知用户一个月内续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