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发布受影响区域公告,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公共消防供水的,应当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