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供水用水合同到期后,仍存在供水用水事实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通知用户一个月内续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