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四)有符合规定的水质检验室,并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有经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