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