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