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