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