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拴束牵领、牵引带一点五米以内,主动避让行人;或者怀抱、佩戴嘴套、装入犬袋犬笼;

(二)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怀抱、佩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三)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办公、教学、医疗、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设有禁入标识的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