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三)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