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

(三)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