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城乡利用海、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