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消防救援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区、园区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纳入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及其维护保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